大陸終止懷孕假期規定 | 企業批准的病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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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終止懷孕假期規定 | 企業批准的病假法律依據
大陸終止懷孕的假期規定主要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懷孕未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15 天產假;懷孕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42 天產假4。
所以,女職工懷孕未滿 4 個月終止懷孕,企業必須批准 15 天的產假,而不是病假。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以保障女職工在終止懷孕後有足夠的時間休息和恢複身體。如果企業不批准,女職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各地區也可能根據實際情況出台一些更具體的規定,如《廣東省實施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就明確,女職工懷孕未滿 4 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 15 天至 30 天產假。在深圳,也是按照廣東省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