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止懷孕需要什么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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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止懷孕需要什么指征
在香港,終止懷孕(墮胎)需滿足嚴格的醫學指征,並受《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約束。根據香港法律及醫學實踐,終止懷孕的合法指征主要包括以下五類:
一、胎兒嚴重畸形或遺傳病
致死性畸形:
胎兒經超聲或基因檢測確診存在無腦兒、嚴重脊柱裂等無法存活的畸形,或染色體異常(如18三體綜合征)導致生存質量極低。
臨床表現:羊水過多或過少、胎動異常。
處理方式:需通過引產術或剖宮取胎術終止妊娠,術後需密切監測產婦出血及感染風險。
嚴重遺傳病:
胎兒攜帶影響生存質量的遺傳性疾病,且出生後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治愈。
二、妊娠合並危及生命的疾病
產科急症:
重度子癇前期:高血壓危象、肝腎功能急劇惡化,經積極治療24-48小時無好轉。
HELLP綜合征:溶血、肝酶升高、血小板減少,繼續妊娠可能導致多器官衰竭。
胎盤早剝/前置胎盤大出血:突發腹痛、陰道大量流血、胎心異常,需緊急剖宮產術挽救產婦生命。
基礎疾病惡化:
孕婦合並惡性腫瘤、嚴重心髒病等,繼續妊娠可能引發心衰、心律失常、肺動脈高壓等並發症,威脅生命安全。
三、胎盤功能嚴重障礙
胎盤早剝:
胎盤在胎兒娩出前部分或全部從子宮壁剝離,導致胎兒缺氧及產婦大出血。
完全性前置胎盤:
胎盤完全覆蓋宮頸內口,引發無痛性反複出血,需緊急終止妊娠以防止休克。
胎盤植入:
胎盤絨毛侵入子宮肌層,導致難以控制的出血,需聯合子宮動脈栓塞或子宮切除術。
四、母體嚴重並發症
妊娠期爆發性肝炎/急性脂肪肝:
導致凝血功能障礙、肝性腦病等危急情況,繼續妊娠會加劇器官損傷。
膿毒血症:
全身性感染引發多器官功能衰竭,需在穩定生命體征後盡快終止妊娠。
五、妊娠超過法定終止時限的特殊情況
法律時限:
香港法律明確規定,終止懷孕必須在妊娠24周前進行。超過此時限,除非兩名注冊醫生真誠達成意見,認為終止妊娠是挽救孕婦生命的唯一途徑,否則將構成非法行為。
意外妊娠處理:
因特殊原因(如財務不穩定、身心狀況不佳、家庭破裂等)未能在孕28周前及時終止的妊娠,需通過醫療評估後實施終止。排除禁忌證後,可選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藥物流產或水囊引產,術後需預防宮腔粘連。
法律與程序要求
醫生證明:
為終止妊娠提供意見的注冊醫生需填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1)條規定的證明書(表格1、表格2或表格2A)。
通知衛生署:
進行終止妊娠的注冊醫生需向衛生署署長提交終止妊娠的通知(表格3)。
醫療場所:
終止妊娠的醫療程序必須在政府醫院、政府診療所或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院或診療所內進行,除非因挽救孕婦生命或防止其身體/精神健康遭受嚴重永久損害而需立即進行。